作为休闲服饰历史上的经典传奇之一,POLO衫在西方男人的衣橱中一直享有很高的占有率。因为它既不像无领T恤那样过于随便,又不像衬衫那样呆板严肃,非常适合在带有商业性的娱乐场合穿着。 尽管POLO衫的款式从诞生以来便没有太大的变化,但鲜艳、亮丽的颜色,吸汗透气的质地,搭配随意的风格,让它在时装舞台上经久不衰。
很多人可能并不知道POLO衫的由来,Polo一词在英文中是马球的意思,POLO衫的广泛大概要归功于拉夫·劳伦,他把这种马球服装经过改良,加上跨越时间的流行设计,使POLO衫成为大众服装。POLO衫是拉夫·劳伦始创的品牌,即POLO RALPH LAUREN。我们通常说的POLO衫,就只是这一个。而Polo也是POLO / LAUREN公司(波罗/劳伦有限公司)在我国注册成功的商标。
前不久,来自上海的睿发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07月10日发起了对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注册在第25类商品选项上的“POLO”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
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在请求中称:“POLO”已成为服装商品中的通用名称,且在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后,相关公众普遍认为“POLO”能够指代“马球衫”这种服装,已成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具有识别特定商品来源和商品提供者的作用,应视为一种公众资源!
因此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一款第(一)项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宣告该商标无效。
商评委在审查后则认为“POLO”商标依然具有显著性,并未退化至具备广泛性,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已经演变成为“衣服”商品的通用名称,判定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商标通用化是商标退化的一种形式,指某一商标标识的显著特征被减弱,逐渐演变为商品通用名称的现象。 这对企业而言,可不是什么好事情,自己辛辛苦苦打出来的口碑,渐渐成为一个业内的通用名词,甚至会失去这个商标,任谁也不乐意。
说白了,商标通用就是一把双刃剑,知道的人越多,商标的名气越大,例如目前大火的国际品牌,阿迪达斯、苹果等商标,知道的人越多,商标的价值也越大,但是如果像曾经的阿司匹林一样,渐渐成为业内的龙头老大,甚至成为某一商品的专属名词,那么过于通用化对商标本身而言,就会失去专属性。
那么,如何避免商标通用化,是不少知名企业要面临的问题。
注册:选择显著性较强的标识
注册时,要选择显著性较强的标识。“优盘”商标之所以会出现商标通用化现象,一部分原因来自于其商标的显著性较弱,“盘”系计算机行业经常使用的字眼,“优”表现出商品的质量特点,整体组合的显著性较弱,与知名品牌的独创性要求不符。一旦出现傍名牌、搭便车的现象,商标的显著性弱很可能成为他人合理使用的抗辩理由。
使用:正确使用商标,注重品牌多元化建设
首先,要正确区分商标和商品名称,杜绝将商标名称混同于商品名称的使用错误。在“拉链”案例中,“拉链”的原初发明时被称为“clasp locker”,后来改称“hookless slide fastener”,但当固特力公司在长筒靴上注册的“Zipper”商标逐步驰名后,将长筒靴改名为“Zipper靴”,使“Zipper”商标与“拉链”商品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交叉认知和混同,从而导致了“Zipper”商标被通用化的悲剧。其实,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广告媒体等多种形式对商标与通用名称进行区分,例如Jeep品牌的广告语“不是所有吉普都叫Jeep”,很巧妙地将商标与通用名称分离,并提高了品牌的知名度。
其次,加强企业品牌建设,推进商标多元化发展。企业要树立商标战略意识,逐步推进商标多元化发展,重视商标延伸性发展。例如,在“优盘”案件中,如果商标注册人将商标名称“优盘”用于其他领域,而不是仅仅局限于电脑储存设备,可能也不会导致通用化的结果。其实,“Google”已经在加强商标的多元化发展,除了人们知晓的搜素引擎,它开始延伸至商品领域,例如“Google”眼镜。
维权:积极制止商标的侵权行为
一旦出现将商标作为通用名称的公共侵权行为时,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主动出击,敢于向公共资源行为说“不”,勇敢捍卫自己的商标权益。尤其是同业竞争者将自己的商标作为通用名称使用的侵权行为,一定要严厉制止,倘若怠于行使权利,必然自食其果。商标权利人要学会寻求多种方式实施维权行为,例如警告侵权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司法诉讼等,维权一定要及时,并要在维权中表现出不畏强权、据理力争的态度。
总得来说,商标的主要目的是便于消费者区别产品/服务的来源,那么它就应该具备显著性才能起到这样的效果。而“显著性”又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随着商标权人对商标的使用方式及重视程度而发生着变化。作为企业本身,在商标申请之前一定要做好全面的规划,避免行业通用词的提交,在申请成功之后也要积极的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商标权的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