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期的营销轰炸下,海飞丝已经成为一个家喻户晓的品牌,其产品包装也让消费者形成了认知习惯。所以哪怕它去掉logo以及产品说明,光展示一个简单的三维图形,也能为大多数消费者所识别。
为防止其他商家模仿并利用,宝洁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第19119659号三维标志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剂”等商品上。后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中的三维标志图形为商品普通包装的外观图形,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同年12月23日,宝洁公司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宝洁公司认为:申请商标中瓶子的立体形状为宝洁公司已经长期、大量使用在“海飞丝”洗发液、护发素商品上的包装物的立体形状,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瓶子整体与行业常用的包装物存在一定区别。“海飞丝”商标已在“护发素、洗发剂、香波”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产品的外包装作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已能够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在“洗发液、护发素、洗发剂、干洗式洗发剂”商品上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 申请商标使用在“洗发液、护发素、洗发剂、干洗式洗发剂”商品上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初步审定。
中国对立体商标的保护始于2001年修改商标法以后。201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八条进一步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还规定,三维标志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图形、三维形状、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可见,我国法律对立体商标有特别的限制,强调必须具有长时间使用形成的显著性才能注册。
具体来说,在我国,某些商标本身并不具有显著性,但是该商标被长期使用于某商品或服务之上,并被广泛宣传,因而商标渐渐具备了相应的显著性,相关公众可以将商标和所标识的商品、服务联系起来,识别该商标,如“迪奥真我香水瓶”立体商标,才有可能被核准注册。
由于立体商标本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导致审查机关、司法机关对立体商标审查时不仅仅要考虑商标标志本身是否为独创、是否具有显著性,还要根据实际使用的情况、消费者的认知等因素综合考虑,除此之外,还要对立体商标进行禁用条款审查和相同近似审查,符合所有相关规定的三维标志才能被注册为立体商标。